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
債 權 人 何淑卿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花酒藏餐酒館)
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且債權人之請
求,應釋明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花酒藏餐
酒館)發給支付命令,
惟未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
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,債權人雖於105年8月3日提出估價單
、平面圖及匯款明細等資料,然該等資料仍未能釋明債權人
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,是債權人之聲請與
首揭規定不
符,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