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
債 權 人 登鋒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淑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黃貞鐿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為黃貞鐿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?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,並補其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
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?(因狀載兩個起算日)
㈢補請求之釋明。(因
僱傭契約書債務人部分未簽章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