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0號
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孝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上鋐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請求金額20,163元之計算方式及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