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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 債 權 人 得益工業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皆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聲請人得益工業儀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    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   ㈢確認相對人非飛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。   ㈣①本件是否請求利息,如是,其利率為何?    ②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,發票2張總金額100800元與     貨款160440元,二者不一致,請提出釋明文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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