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22號
債 權 人 得益工業儀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皆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
聲請人得益工業儀器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
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。
㈢確認
相對人非飛有限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。
㈣①
本件是否請求利息,如是,其利率為何?
②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,發票2張總金額100800元與
貨款160440元,二者不一致,請提出釋明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