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6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0號 債 權 人 長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根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?(因發票總金額為0000000元與銷    售貨物金額0000000元,二者不一致,請釋明)   ㈡提出105年2月5日還款50000元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