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2號
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
惟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和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91,400元?如有誤載請具狀
更正,並補其計算式為何(因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,
其為將來給付之請求,依法不得依
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
求給付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