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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6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2號 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和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為新臺幣191,400元?如有誤載請具狀    更正,並補其計算式為何(因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,    其為將來給付之請求,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    求給付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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