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6號
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
惟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欣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之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?(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
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
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,得聲請法院依
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
。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。另
按請求將來
給付之訴
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
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
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
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
定。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
準用之明文,
故於
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
適用之餘地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