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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6號 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?(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    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   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  。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。另請求將來給付之訴    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    246條固有明文,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    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,並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    定。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,    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用之餘地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戴錦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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