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
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
惟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志勝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,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,依
法不得依
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請更正為請求已
到期部分,並表明請求金額。
㈡確認債務人志勝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
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