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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0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 債 權 人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勝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就尚未屆期之服務費部分,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,依    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,請更正為請求已    到期部分,並表明請求金額。   ㈡確認債務人志勝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    釋明,如有誤載,併請遞狀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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