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57號
債 權 人 瑞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定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大眾組合箱有限公司業於
105年4月11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函號准解散,進入
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
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
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
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
準用第79
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提出第4批及第5批貨已付訂金259412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