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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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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6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 債 權 人 彪瑞實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債權人彪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   為何?   ㈡債務人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    居所地址為何?   ㈢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9,430元之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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