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
債 權 人 彪瑞實業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權人彪瑞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
為何?
㈡債務人承興彩色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
居所地址為何?
㈢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9,430元之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