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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62號 債 權 人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    (正確為達鴻先進科技)   ㈡利息起算日自105年3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   ㈢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以法定利率5%計算)   ㈣提出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及詳細原因事實    及計算明細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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