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62號
債 權 人 馗鼎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俊欽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(正確為達鴻先進科技)
㈡利息起算日自105年3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
㈢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以法定利率5%計算)
㈣提出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及詳細原因事實
及計算明細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