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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9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6號 債 權 人 巧全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美群彩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業於104年9月2日府授經商    字第1040798312號函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   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    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   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   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  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    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    法定代理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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