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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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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9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38號 債 權 人 孜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平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經濟部公示資料所示,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址    為臺北市松山區,似非本院管轄,請補債務人公司設立地    為臺中市之釋明。   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發票日記載有無錯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    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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