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7號
債 權 人 川松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基鑫
代 理 人 王士銘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劉長生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本件聲請人究為「川松營造有限公司」或「陳基鑫」?(
因匯款單二張之匯款人陳基鑫
非川松營造有限公司)
㈡事實理由欄是否有誤。(
相對人只有一人,寫錯成二人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