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
債 權 人 國展地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雪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梁柏彥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務人岳立土木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
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
住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
代理權之
釋明資料),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。
㈡查明確認105年9月7日補正狀所列債務人是否有誤?如有
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