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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9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 債 權 人 國展地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柏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債務人岳立土木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(如    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陳報其現合法   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所地址(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    釋明資料),如有誤載並應具狀更正。   ㈡查明確認105年9月7日補正狀所列債務人是否有誤?如有    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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