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9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 債 權 人 國展地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柏彥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債務人岳立土木工程行經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設立登記    資料以釋明其組織型態為獨資(台端105年9月19日補正狀    所附係成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,岳立土木工程行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