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
債 權 人 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秋成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國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?
㈡本件利率請求
非純依票據關係,敘明依何
法律關係請求。
若非依票據關係請求,依
民法第203條規定未約定又無其
他法律依據者,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。
㈢提出民國105年4月份未繳納之管理服務費新臺幣壹拾萬伍
仟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