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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4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 債 權 人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元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自105年6月17日起計算利息之法律依據。   ㈡其他釋明資料(如債務人收受貨物之釋明資料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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