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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40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403號 債 權 人 奧帝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元黃 債 務 人 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叁佰玖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   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   負遲延責任。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  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條第2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因狀   附催告函主旨定有七日期限,依上開規定應自期限屆滿後始   負遲延責任,故遲延利息應自民國105年6月24日起算,債權   人超過此部份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。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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