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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8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2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致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 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1,69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並敘明民    國105年3月份訂購燈飾用品之日期及金額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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