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12號
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建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致家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21,69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並敘明民
國105年3月份訂購燈飾用品之日期及金額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