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74號
債 權 人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祿堙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華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提出105年5.6月協商後處理方案:減價為60萬元之相關釋明
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