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
異 議 人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方月玲
上
異議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
債權人
臻寶實業有限公司
聲請
發
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異議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查
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
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就
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據卷
內送達證書
所載,係於105年9月10日送達
正本於異議人,而
本件異議之提出,則為民國105年10月3日,顯逾法定期間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