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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8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2884號 異 議 人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上異議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債權人臻寶實業有限公司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105年9月10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,而 本件異議之提出,則為民國105年10月3日,顯逾法定期間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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