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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1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12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源泰豐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請具體陳報本件請求金額計算方式,迄今移轉之金額為何?   並提出原債務人陳啟南105年度薪資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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