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99號
債 權 人 玉鼎石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滕雅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博德石材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務人名稱究為「博德石材有限公司」或「博德
工業(股)有限公司」。
㈡請提出雙方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份及
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