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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6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 債 權 人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⑴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「林清泉」業   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,請陳報該公司股東新選任之法   定代理人。若該公司股東尚未依法補選法定代理人,則請提   出本院民事庭所選任該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裁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10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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