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09號
債 權 人 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鴻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⑴債務人禧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之原
法定代理人「林清泉」業
已於民國103年5月17日死亡,請陳報該公司股東新選任之法
定代理人。若該公司股東尚未依法補選法定代理人,則請提
出本院
民事庭所選任該公司特別代理人之裁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