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19號
債 權 人 程康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程智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梁興永、鄭偉毓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鄭偉毓之實際
住居所地,並提出債務人鄭偉毓
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查報
本件自105年8月27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?
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