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7號
債 權 人 林福文即明昌工業社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上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補正
相對人最新公司(變更)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確認
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約定清償期限之依據並提出兩
張統一發票所訂購(或送貨)之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