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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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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6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7號 債 權 人 林福文即明昌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誼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補正相對人最新公司(變更)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    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約定清償期限之依據並提出兩    張統一發票所訂購(或送貨)之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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