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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8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8號 債 權 人 張啟桐即群木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蘭陵園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姓名為何,並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   文(啓或)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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