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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95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5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賴澄坤 債 務 人 聯顥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蕭金池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捌萬捌仟叁佰肆   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;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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