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0號
債 權 人 頤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淑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芊卉國際園藝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釋明,如有誤載,
併請遞狀更正之。
㈡確認
本件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
併請遞狀更正之。(
退票理由單上金額為33,133,退票日
(提示日)為105年9月2日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