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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0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賠償金額為新開模具五    成之相關釋明資料。   ㈡提出應付貨款新臺幣34,856元之相關釋明文件。  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為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?若有誤    載併具狀更正,或提出對其請求之釋明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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