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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0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 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睿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敘明因可歸責於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由 ,導致債權人所有委託加工置放該公司之木模具毀損,按光 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3月1日函准解散登記在 案,而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固為其清算人,前經通知債 權人補正請求之釋明,惟迄未補正,是債權人聲請對蔡麗嬌 、林楚翔、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,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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