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35號
債 權 人 名威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睿群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發給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敘明因可歸責於光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事由
,導致債權人所有委託加工置放該公司之木模具毀損,按光
洋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5年3月1日函准解散登記在
案,而蔡麗嬌、林楚翔、林佳蓁固為其
清算人,前經通知債
權人補正請求之釋明,
惟迄未補正,是債權人聲請對蔡麗嬌
、林楚翔、林佳蓁發給支付命令,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