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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431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鮑澤仁 債 務 人 孟義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兼 黃順施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嚴沛汝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陸拾    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 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  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   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算之違約金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,及自   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 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  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。 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捌佰捌    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   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伍元, 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 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   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   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之違約金。  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, 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 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 約金。  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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