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15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潤逢
代 理 人 鮑澤仁
債 務 人 孟義工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兼 黃順施
法定代理人
債 務 人 嚴沛汝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陸拾
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
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
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
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捌佰捌
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零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
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伍佰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。
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