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3號
債 權 人 宏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永培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高僑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及
法定代
理人李義隆住址是否為彰化縣線西鄉?若有誤載請具狀更
正。
㈡請求新臺幣147,000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