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97號
債 權 人 合富上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良合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一好印刷事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起算日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孫竹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