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030號
債 權 人 好樂購家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智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潤宏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台端所附訂購單,訂購人為莊淑媚和黃先生,
非本件債務人
,請具體敍明對本件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律依據,並提
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