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21號
債 權 人 崇悅人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鴻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
㈡提供105年7月份之派遣費用$38465之影印完整清晰之統一
發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