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82號
債 權 人 長伸產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存道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譯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
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㈡聲請標的金額之計算式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