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97號
債 權 人 一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武山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如有誤載,併請具狀更正(因發票總
金額0000000元與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0000000元不符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童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