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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8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債 權 人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、林駿宇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確認    林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    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 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    若未約定並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    五)。   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    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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