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
債 權 人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黃麗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、林駿宇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確認
林駿宇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
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依
民法第203條之規定,
若未約定並無其他法律依據者,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
五)。
㈢依民國104年7月3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
定補正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