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
債 權 人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黃麗雲
債 務 人 建鄴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林駿宇
人
一、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、林駿宇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
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,債權人依所附之發票及請款單影本
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,按
上開釋明文件所示債務人僅為建
鄴有限公司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
裁定命補正
確認林駿宇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併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
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債權人
迄今仍未補正,故對債務人林駿
宇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
於法不合應予駁回,另利息請求之部
分因未約定利息且無其他法律之依據,故依
民法第203條之
規定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,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
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七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