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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80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3號 債 權 人 宇進鑫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黃麗雲 債 務 人 建鄴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林駿宇 人 一、債務人建鄴有限公司、林駿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   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 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,債權人依所附之發票及請款單影本   向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,按上開釋明文件所示債務人僅為建   鄴有限公司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九日裁定命補正   確認林駿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併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 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債權人今仍未補正,故對債務人林駿   宇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,另利息請求之部   分因未約定利息且無其他法律之依據,故依民法第203條之   規定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,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亦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七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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