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4號
債 權 人 葵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炳堂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上頡即王睿穎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5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
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完整名稱為何?並確認其之組織形態為
獨資或合夥及釋明獨資或合夥之
可證資料(如:提出營利事
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所陳報之
法定代理人具
法定
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