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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8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6804號 債 權 人 葵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上頡即王睿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5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 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完整名稱為何?並確認其之組織形態為 獨資或合夥及釋明獨資或合夥之可證資料(如:提出營利事 業登記資料),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所陳報之法定代理人具 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),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,此項裁定 已於105年10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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