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0號
債 權 人 吉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平和
代 理 人 劉昱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提出釋明消費借貸金額165萬元之證據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