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66號
債 權 人 亘陽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保宗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林松懋即林合呈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所提對帳單、銷貨單未見債務人簽章,亦未提出
其他釋明資料,依
上揭規定,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詹東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