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2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7266號 債 權 人 亘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保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松懋即林合呈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所提對帳單、銷貨單未見債務人簽章,亦未提出 其他釋明資料,依上揭規定,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東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