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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9號 債 權 人 敦意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於狀面敘明債權人敦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併    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及聲請狀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   ㈡請於狀面敘明債務人辰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併    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裁定送達翌日或105年10月21日?若是    105年10月21日,並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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