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39號
債 權 人 敦意股份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辰豐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於狀面敘明債權人敦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,併
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及
聲請狀末
法定代理人之印文。
㈡請於狀面敘明債務人辰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併
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本裁定送達
翌日或105年10月21日?若是
105年10月21日,並請敘明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