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
債 權 人 閥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錦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陳昆麟即圓晟金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補正
聲請人狀末公司及
法定代理人簽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