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7號
債 權 人 弘基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定賢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邱世吉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,並說明計算依據為何(請求標的記載
金額為12,370元,
惟原因事實中記載貨款金額為18,910元
)。
㈡請查報「程揚機車行」之登記資料,以確認其正式名稱、
組織型態及
法定代理人,並釋明邱世吉為
本件債務人之依
據為何(依狀附出貨單客戶名稱為程揚機車行,並
非邱世
吉,亦查無該車行登記資料;且簽貨單上亦無邱世吉之完
整簽名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