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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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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7號 債 權 人 弘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世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,並說明計算依據為何(請求標的記載    金額為12,370元,惟原因事實中記載貨款金額為18,910元    )。   ㈡請查報「程揚機車行」之登記資料,以確認其正式名稱、    組織型態及法定代理人,並釋明邱世吉為本件債務人之依    據為何(依狀附出貨單客戶名稱為程揚機車行,並非邱世    吉,亦查無該車行登記資料;且簽貨單上亦無邱世吉之完    整簽名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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