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42號
債 權 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進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
暨提出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
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戴錦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