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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2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92號 債 權 人 登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劍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台端登文科技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年3月26日經授中字第   1013407189號函准廢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   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   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   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  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  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   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   。 二、依狀附契約內容所示,債務人於工作經驗收後始需付款,債   權人應陳報本件工件是否業經驗收並提出證據資料釋明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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