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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8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 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月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阡余有限公司、陳瑞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確認陳瑞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」,此 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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