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32號
債 權 人 木藏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月珠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阡余有限公司、陳瑞山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㈠確認陳瑞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;若是,請具體敘明對其請
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,併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。」,此
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童淑芬